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5)辽01民初990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丹等13名J9集团起诉被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徐健、李挺、鲍晨钦、宁鸿鹏、曹成、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王鸿、王兴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刘丹、于洪波现经13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J9集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2025年11月25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5)辽01民初990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2025年12月9日,本院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5年12月15日,中证中小J9集团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丁俊琪等65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本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本院发布特别代表人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刘丹、丁俊琪等78名J9集团。
代表人:中证中小J9集团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卢文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理岗,中证中小J9集团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丁金辉,该公司总裁。
被告:徐健,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李挺,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鲍晨钦,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宁鸿鹏,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曹成,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孙明涛,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贾文军,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张惠泉,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詹炜,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张国峰,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王祖温,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宋天革,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季士凯,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王君选,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告:曹坚,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李亚良,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芦永奎,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郎旭瑛,女,1978年7月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徐晓东,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张建波,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赵刚,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刘戈,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王开新,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关涛,男,1977年11月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常立志,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王鸿,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王兴山,男,1965年3月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原告刘丹、丁俊琪等J9集团诉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及徐健等人的处罚认定,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因此,各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票J9集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锦州港公告《2018年年度报告》的2019年4月17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锦州港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2023年11月11日为揭露日,以2023年12月22日为基准日,判令锦州港赔偿J9集团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
自2019年4月17日(含)起至2023年11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11月11日仍持有锦州港股票(证券代码:A股,600190;B股,900952),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J9集团。
(二)J9集团;せ够厩榭
中证中小J9集团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
中证中小J9集团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包括:面向J9集团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J9集团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J9集团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以及相关工作;J9集团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J9集团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J9集团,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三)J9集团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J9集团未按期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J9集团视为对中证中小J9集团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证中小J9集团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四)J9集团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J9集团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2026年1月18日)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于声明退出的J9集团,本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J9集团可以另行起诉。
接受权利人提交退出诉讼声明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1号沈阳创新天地A座南裙楼,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沈阳金融法庭);联系人:陈法官。
咨询电话:024-26205985 (法官助理 罗晓姝)
024-86455067 (法官助理 梅泰丰)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三、案件受理费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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